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校发〔2019〕3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 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成交单)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各单位(非独立法人)使用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的资金办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适用于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接受学校独立法人单位委托办理采购招标业务。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采购预算执行。属重大采购事项的,需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办法,经论证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形式。凡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或者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对于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自行采购。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自行采购工作由各基层单位依托学校统一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行采购,实现学校统一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讨论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重大、重点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是学校专职负责各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货物、服务及工程(修缮)项目的招标与采购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经营性资产租赁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四)负责根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和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具体采购项目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并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五)负责各采购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项目现场踏察,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
(六)负责组织学校各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七)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校内采购方式(校内谈判、校内磋商、校内单一来源、网上竞价)和直采平台等采购;
(八)负责吉林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九)参与设备、家具及重点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考察;
(十)负责全校进口设备订货、报关、免税、商检、索赔等工作;
(十一)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建立对专家和供应商的评价机制;
(十三)负责国家、省、市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的采购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学校招标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招标与采购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管理;
(十七)负责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的廉政建设工作;
(十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先进技术研究院、保卫处、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等是采购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购置资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并组织验收等工作;
(二)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对工程、大功率电器设备采购项目的论证和审批,并组织验收等工作;
(三)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根据涉密项目等级对采购内容提出采购意见;
(四)保卫处、校区保卫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采购项目涉及的消防安全进行备案及审核;
(五)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对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校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单位为采购项目的申请人,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采购文件准备工作;
(二)负责根据经费预算安排提出合理的采购预算;
(三)负责提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商务条款;
(四)可推荐供应商(仅限单一来源);
(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审核采购合同条款内容,签订采购合同,负责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合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按规定原则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放管服”需要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评审专家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审慎地进行独立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漏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意见;
(四)评审专家可以获取一定的劳务报酬。
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和备件采购,学校可以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但需遵守专家回避制度。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资金的安排计划,一般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内容。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
第十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预算是学校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应随部门预算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结构调整)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变化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
第四章 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集中受理的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3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二)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的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三)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定,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自行组织评审采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自行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
学校集中受理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均属于自行采购范围。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学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二)招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
(四)校内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学校集中采购受理限额以上采用校内谈判、校内磋商、校内单一来源和网上竞价方式;
(五)直采平台采购:基层单位自行采购范围,借助直采平台实现监督管理全覆盖的监管目的;
(六)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根据项目情况采取随机抽取等方式进行委托;
(七)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办理采购。
第二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可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完成。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其他适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申请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申请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校内谈判、校内磋商、校内单一来源,也可采用大额快采方式完成。
第三十条 科研活动使用的设备、耗材及备件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至50万元的采购,需求清晰可以指定品牌型号,在网上竞价系统采购。
第三十一条各基层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管理平台和直采平台完成采购(下限为5万元)。
(一)电商直购方式,适用于货物类采购;
(二)定点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
(三)自主竞价方式,可以指定品牌型号进行采购;
(四)自主备案方式,上述采购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要,由采购申请人线下自行采购。采购单位需成立3人以上采购小组,按照货比三家及择优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备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签订采购成交单,并对成交单条款负全责。各单位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监管责任,防范采购廉政风险。
第三十二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比照政府采购法执行。特殊情况,经评审,只要形成实质性竞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两个公示期只有1家供应商报名,可以在第二个公示期结束时直接转为校内单一来源采购。上述情况,必须经全体专家同意,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每年依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采购进口设备的,不论预算金额是否达到学校集中采购的限额起点,均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签订外贸代理协议及办理减免税业务。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受理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申请人在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的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管理平台提出采购申请。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项目预算或经费审批材料;
(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三)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商务条款;
(四)工程采购项目须提供由学校招标入围单位出具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控制价等文件。
第三十八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申请人提出的采购方式、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制作、审核采购文件。采购申请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确认采购文件,并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负责。
采购文件一般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商务条件、报价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四十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对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在吉林大学网站上公告;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项目,从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校内磋商、校内谈判和校内单一来源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一)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文件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澄清或者修改的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或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或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或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或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对于已获取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人数以及与采购有关的其它情况不得向他人透露。
第四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经过公开招标遴选。
第四十七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按照规定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保管。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申请材料、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公告、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采购档案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授权管理和使用吉林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九条 采购合同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报告拟定,采购申请人对合同条款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审核和确认,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和中标人审核确认后签出。
第五十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根据采购申请人和中标人的审签结果,经合同经办人员审核,副主任复核,主任签署,加盖合同专用章(1)。
第五十一条 基层单位自行采购签订的成交单,实行双签制即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签字生效(如果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则由书记负责行使双签职责;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行政副职实施“双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作为采购业务的主体责任人对成交单签订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合同如需加盖吉林大学印章,则加盖吉林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2)。
第五十二条 网上竞价、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由系统自动生成,授权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分管副主任签署,加盖吉林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1)。
第五十三条 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采购申请人、中标人和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共同签署完成。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工作;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家具类采购验收工作;其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人负责组织采购验收工作。验收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出具验收报告。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根据内控制度的要求参与项目验收,完成对供应商的考察。
第五十五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需要通过专家组与中标人现场谈判的方式完成。专家组由法律专家、技术专家、采购人代表和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经营性资产租赁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参照相关的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加盖吉林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1)。
第八章 质疑答复与投诉受理
第五十七条 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疑问和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提出,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由采购申请人、评审专家协助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八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五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理的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事项由其全权负责答复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采用信息化管理,实现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全覆盖。
第六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学校采购管理机构、采购当事人的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实行内部工作人员定期岗位轮换交流,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完善对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和供应商的评价机制,充分保障学校权益。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采购申请人人为拆分、故意规避公开招标等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供应商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第六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违规行为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或其他相应处分。
第六十六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发[2016]53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