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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1 点击量:


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规范学校和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据《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所有的单位、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全面落实《规定》的基础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规定》及本细则中“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部门依法监督”的“部门”是指学校所有具备管理职能的部门,消防监督部门只是其中之一。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的人,一般为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行政一把手。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组织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

第五条 《规定》中指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具体职责是:

(一)全面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四)定期组织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处理火灾隐患;

(五)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火灾隐患整改中遇到的问题;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单位所辖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认真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检、自查;

(四)研究解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重点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单位领导、教职工和学生组成。义务消防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灭火常识学习和培训,提高灭火技能;

(二)协助本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应急疏散、灭火演练;

(三)平时做好应对火灾的各项准备;

(四)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场秩序;

(五)爱护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保证完好有效;

(六)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其职责是:

(一)熟悉、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教职员工学习灭火、逃生常识和技能;

(四)定期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六)协助消防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

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所属的中心、室、所、实验室(等)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落实本部门(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教学、实验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组织所属人员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做到“四懂四会”(四懂:懂本岗位潜在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疏散逃生的技能。四会:会报火警、会处理突发事故、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逃生);

(四)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检查和巡查记录;

(五)及时制止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责任明确到人;

(七)协助消防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校内经商业户负责人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承包、承租人是所经营、承包、承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所属员工认真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自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特殊行业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或专业机构培训;

(五)经营活动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不得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营场所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六)接受消防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校内所有教职员工要对本职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职责是: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及灭火、疏散演练;

(三)熟悉本职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并做好防范工作;

(四)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五)完成本单位、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掌握防火安全常识和报警、灭火及逃生方法;

(三)不在公共场合和寝室进行危及消防安全的活动;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积极制止、举报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服从消防监督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须签订消防责任书的单位外,还应包括下列单位:

(一)后勤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与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业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校内建筑工地、改建、扩建、施工场所,由建设方(投资方)与施工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其他校内合作经营、勤工俭学网点由管理单位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31日前与所管辖部门签订当年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各单位与学校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报各校区消防科

备案;各单位与所辖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与单位消防档案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责任书签订”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部门)应贯彻执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单位(部门)责任人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责任制;

(三)单位(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四)单位(部门)应落实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频次;

(五)单位(部门)应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灭火、疏散演练等各项活动;

(六)单位(部门)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的具体要求;

(七)单位(部门)对未履行职责和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部位)确定的原则是: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发生火灾后影响大的单位(部位)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具体岗位(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单位(部位)的特点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演练;

(五)维护和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特殊危险部位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七)建立消防档案、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和隐患整改登记;

(八)坚持每日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并建立检查、巡查记录。

第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重点单位资料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等电热器具;

(三)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

(四)电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与维修,要由电气技术人员负责。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内不得使用表面温度较高的碘钨灯照明;

(五)各阅览室、陈列室以及图书的编目、检索、采编、加工、复制复印、照相等作业部门,要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六)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书库、档案室、资料室,严禁未经审批在上述部位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七)使用易燃易爆杀虫剂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八)保持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杂物;

(九)图书馆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对住宿的学生负有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行为奖惩职责。其职责是:

(一)督促学生落实公寓消防安全制度;

(二)协助后勤公寓管理单位查处消防违规、违章行为;

(三)定期组织学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各寝室安全员进行应急疏散、逃生技能的学习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定期组织协调后勤公寓管理单位、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五)及时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明确分工的其他领导)负责住宿学生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寝室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学生宿舍防火责任制,签订寝室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落实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及时纠正、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外国专家、留学生公寓及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向外国专家、留学生宣传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落实外国专家、留学生公寓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外国专家、留学生参加学校、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及时开展公寓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定期组织外国专家、留学生进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公用楼、学生公寓(各类学生公寓)、教工公寓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

(一)落实各类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岗位职责,组织管理人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 熟悉管辖区域易发火灾部位特点,并联合学生管理部门(单位)进行消防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并做好检查、巡查记录;

(四)保证管辖区域楼宇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负责学生公寓内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及时制止、纠正、查处公寓内一切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收缴公寓内违章使用的电热器具;

(六)负责管辖区楼宇内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防止遮挡、挪用、损坏、丢失;

(七)发生火情,及时组织楼内人员紧急疏散,组织报警和实施灭火。

第二十二条 所有入住公寓的学生、教职员工,要主动接受公寓管理单位、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公寓内严禁用蜡烛照明和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有明火的器具;

(二)公寓内除按设计使用功能配置的电气设施和学习用电脑、台灯、饮水机、手机充电器外,严禁私自使用其它电热器具;

(三)公寓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公寓内的电气线路;

(四)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

(五)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公寓区域内严禁焚烧废弃物;

(七)公寓内严禁吸烟;

(八)公寓内严禁占用、堵塞、锁闭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九)公寓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擅自使用、挪动、遮挡、损坏;

(十)公寓内要做到“人走电断”,无人情况下要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开关。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单位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

(二)高层建筑使用单位及员工,要熟悉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位置,掌握高层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配备应急逃生消防器材(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

(三)高层建筑使用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和疏散路线示意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四)高层建筑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严禁违规安装、拆卸、改动电气线路和超负荷用电;

(六)严禁损坏、挪用、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

第二十四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管理。出租、及使用单位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单位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和应急灭火、疏散预案,按规定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产权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用做学生或员工宿舍。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四)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严格遵守用电管理规定,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五条 共用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要遵循“共同使用、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共用建筑内各单位是自己辖区的消防责任主体,共用部分多方是责任主体,消防责任共同承担;

(二)共用建筑内各单位要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应急灭火、疏散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三)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整改消防隐患和纠正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共用建筑要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所属人员要熟悉工作区域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疏散逃生路线;

(五)共用建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挪

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并督促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药品库、实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及时督促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保管、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进行安全审查;

(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确定实施重点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五)定期组织实验室各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或直属单位的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由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督促落实消防法规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实验人员实验前消防安全培训;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验室、导师、实验人员);

(三)组织对本实验室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自改;

(四)结合本实验室安全特性,制定应急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五)定期开展处置实验室突发火灾事故的消防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应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确定一名或多名防火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并填写检查、巡查记录;

(二)及时纠正和制止实验活动中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及时发现和上报实验室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四)保持实验室安全出口通畅,及时清理易燃杂物;

(五)负责组织突发情况下人员的紧急疏散。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24小时以上连续性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必须确定实验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严禁实验无人值守和脱岗现象;

(三)实验设备使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实验设备使用和摆放要置于阻燃材料底座上,设备周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条 实验室用电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和超负荷用电;

(二)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装置必须按规定敷设,各种电气设备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实验室,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四)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

(五)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

(六)实验室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

(七)实验室内不得使用电暖风、电炉、“小太阳”取暖。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申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八)实验室严禁使用自制及无合格证书的电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参加实验人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实验人员要掌握实验物质的危险特性和实验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

(二)实验室疏散门、疏散通道要保持通畅;

(三)易燃易爆钢瓶必须放置在室外,设置专门存放地点;

(四)实验室内特殊的电器、高温、高压等危险设备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六)实验室灭火器材应摆放在明显方便易取的位置;

(七)严禁将化学性质相抵触易产生反应燃烧、爆炸的药品混装、混放;

(八)实验结束后,应清除易燃物,关闭电源、水源、气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对使用人、地点、数量进行登记造册;

(二)危险化学药品要存放在专用库房或实验室橱( 柜 )内。不同性质,互相会发生化学作用的危险药品要分开存放;

(三)实验室内每天实验剩余的或常用的小量易燃危险化学品,总重量不超过5kg或5000毫升(标准试剂瓶10瓶)并由专人保管。超过5公斤时,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

(四)禁止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位置上使用明火及无遮蔽

的灯具,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垫的电热仪器;

(五)在实验中对有可能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能进行实验;

(六)在实验台的范围内不能放置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七)化学药品容器要有标签注明名称、性质。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放。

第三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运输、存放、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运输、储存、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使用单位(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对使用人、地点、数量进行登记;

(四)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设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存储性质相抵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设专库分别储存,不得混储;

(六)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的生产场所或实验室,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防护用具;

(七)禁止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八)实验用高压气瓶应当单独存放,并远离易燃、易爆品,易燃、助燃气体高压气瓶应分类存放。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工程。其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维修经费情况保障必要的大型消防设施维修资金;

(二)协调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单位确定年度维修计划;

(三)根据消防监督部门通报的和日常管理单位上报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改造,保证消防系统及配套设施运行良好。

第三十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校内消防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消防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的检测。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及时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门禁控制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的完好情况;

(二)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设施完好,供水、水压正常,管道畅通;

(三)定期进行消防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并由专业消检公司出具检测报告;

(四)建立公用建筑灭火器材登记和检查、管理记录,确保器材无人为损坏及丢失;

(五)及时维修和上报消防系统及配套设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按规定配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岗

位职责;

(三)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四)认真做好设备检查、设备运行、交接班等各项登记、记录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杂物,严禁动用明火;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做好消防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安检、抽检记录;

(七)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应配备可直接拨打119报警的固定电话或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

(八)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为手动控制状态;

(九)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设备,保证消防设备安全运转良好。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如有损坏或丢失,当事人明确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当事人不明确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赔偿,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是新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学校新建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

(二)负责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与承建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及时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公安消防机构对竣工建筑的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应有所在校区消防监督部门、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参加;

(四)负责将验收合格的建筑有关图纸、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合格文件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

第三十九条 搭建临时建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搭建单位必须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时间、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等情况报校区消防科审批;

(二)临时建筑物的使用单位,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及消防工具。严禁在临时建筑物内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电炉和明火;

(三)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第四十条 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应根据《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规定》,履行消防备案、审核、审批手续。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校内各非独立法人单位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修缮工程集中采购项目,按照规定由申请单位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办理消防安全备案及审核手续后方可申请招标;

(二)金额5万元以下的工程,均应按照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办理申报、审核、审批、备案手续;

(三)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申报、审核、审批备案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重大装饰装修工程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到长春市政务大厅办理手续。审批后把设计、装修图纸送交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

2.其他一般工程,各单位填写《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3.涉及影响消防自动灭火系统使用功能的工程,必须有后勤服务集团消防系统管理部门的审核签署意见;

4.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出具相关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报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消防审核、备案、签批材料均应一式两份。

(四)申报单位附带的材料如下:

1.施工单位工商执照和资质证书,电气、消防等负责施工的专业人员操作证或上岗证;

2.建筑内部装修涉及改变原建筑结构、改动建筑消防设施、变更使用功能和附加隐蔽工程事项的方案和说明;

3.施工期间安全负责人及防火安全措施;

4.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相关图纸资料;

5.所在大楼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相关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按工程招标总额的5%向学校缴纳“校园综合治理安全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部门)和承办方还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组织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承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3日前向所在校区消防科提出申请,消防科对活动方案、活动场所、消防保障措施进行审核,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组织1000人以上的,承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5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预先申报,同时报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三)活动前举办单位应请相关专业人员对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存在消防隐患和不能及时整改的,不得举办活动;

(四)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擅自举办发生火灾事故的主办、承办单位承担全部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安全用电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校用电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各单位安装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改造、购买使用大

功率电器审批;

(四)负责对学校电气线路的维修改造工程及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四十四条 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安全用电的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其职责是:

(一)落实安全用电法律、法规和相关电气安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校内各单位(部门)进行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教育;

(三)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用电的检查、维护、管理,制止和处理违法、违规用电行为;

(四)负责校内各单位(部门)临时用电的审批,并做好登记备案;

(五)定期组织电气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考核、培训。

第四十五条 校内电气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的安全运行;  

(二)严格遵守用电安全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三)认真巡查、检查用电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四)及时制止非电气作业人员私自安装电气设备、改动或乱接电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用电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安装、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二)电气设备、线路的选型,应当与使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三)使用临时电气设备、线路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使用后及时拆除;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和保险装置,禁止电气设备、线路超负荷运行;

(五)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敷设、维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六)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七)禁止使用电炉和“小太阳”等类似明火的电热器具;

(八)办公室、教室用电必须做到人走灯灭,严禁在教室和办公室使用电炉、微波炉等家用电器;

(九)爱护学校用电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变电气线路,故意损坏电器设施。

第四十七条 用火管理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校内使用固定火源的单位(部位)要到所在校区消防科登记备案,注明火源的地点、使用性质、安全责任人;

(二)校园内临时使用明火的单位(部门),外来在校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3日前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使用明火的单位(部门),对施工的区域要进行防火分隔,清除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

(四)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校内及各楼舍内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不得进行以明火为内容的各种活动;

(六)大风天室外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第四十八条 燃气使用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使用燃气的单位(部位)的设施必须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固定火源要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

(二)任何单位(部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备,按规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三)使用单位(部位)要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时严禁动用明火;

(四)学生、职工就餐大厅、餐厅售卖间内不得安装、连接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灶具;

(五)燃气灶具与管道连接的胶管最长不得超过2米;

(六)餐厅、食堂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确需使用的必须设置有实体分隔墙的空间存放,并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九条 校内出租房屋(含勤工俭学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出租单位负责。租赁双方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自行配置灭火器材,认真做好安全防范;

(四)出租单位要定期检查租赁方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情况;

(五)出租单位要将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报所在校区消防科登记备案。

第五十条 商业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经商业户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建立经商业户消防管理档案,并报各校区消防科备案;

(四)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协助消防监督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商业网点营业前,必须携带经营合同、协议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到所在校区消防科登记备案。并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商铺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二)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掌握灭火、逃生技能;

(三)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四)不得擅自安装、改变、拆卸原建筑电气线路,学生公寓内商业网点严禁使用电炊具和动用明火进行经营活动;

(五)经商网点严禁使用各类灶具、大功率电热器具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器产品;

(六)经营餐饮的商业网点电、气设施的使用,必须经过学校业务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七)接受学校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按学校综合治理规定缴纳综合治理安全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经营规模按5%比例缴纳;

(八)对拒不接受消防监督管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火灾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业户,消防监督部门和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人单位负责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用人单位要定期检查务工人员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情况;

(三)务工人员要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务工人员要服从消防监督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吉大控股)负责下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应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经营性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员工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

(三)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落实演练;

(六)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与维修;

(七)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管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单位(部门)按规定填写消防档案,并同时建立适合自己单位特点的补充档案和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两方面内容;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五十五条 火灾与火灾事故的处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火灾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消防灭火、疏散预案,迅速报警并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接警后的相关部门和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展开人员疏散和救护工作,协调灭火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支援灭火;

(三)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起火单位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四)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五)处理火灾事故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校区消防科根据火灾事故原因、责任,依照公安消防机构事故鉴定结论和《规定》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为全校消防监督部门,对全校各单位(部门)消防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各校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校区保卫工作办公室为校区消防监督部门,对校区各单位(部门)消防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要严格落实“三级”(学校、单位、部位)检查制度,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频次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重点部位要24小时巡查。校医院、学生宿舍、计算机房、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部位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频次,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区消防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自查、各部位巡查都要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部门、部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六十条 学校及校区消防监督现场查封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吉林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封”的制式封条。

第六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校内各单位(部门)对公安消防机构、学校消防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各单位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限期内没有整改的,依法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的相应处罚;

(三)对无特殊原因逾期未进行整改而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宣传教育内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制度,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本单位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

(二)宣传教育要坚持“三个结合”(定期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遍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开展活动相结合);

(三)宣传教育要突出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普及消防

安全知识两个重点;

(四)各单位结合岗位特点,组织好上岗前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学校宣传部门、媒体及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采访和先进事迹以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报道。

第六十三条 其他应接受消防培训的人员是指:

(一)各单位(部门)安全员,门卫、更夫、厨师和其他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人员;

(二)电工、焊工、司炉工及特殊危险岗位的人员;

(三)化学实验室实验员;

(四)校园“110”、值班人员。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区域划分特点,制定学校总体预案和校区具体预案及预案实施方式:

(一)确立学校、校区应对重大火灾事故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划分实施预案的行动小组;

(二)各校区结合实际制定重大火灾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对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的实施进行详细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三)预案采取“学校总体调控,校区实施为主”的应急灭火、疏散方式。

第六十五条 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一)当突发重大火灾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二)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与发生火灾的校区领导组成现场灭火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协调指挥;

(三)其预案内的各分工小组自动并入该校区预案相同职能小组,并按职责分工协助校区一线灭火人员迅速展开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灭火扑救工作。

第六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照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重点单位(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事先告知演练时间、地点、人员,并设置明显的演练标示。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落实单位年度消防经费,保证单位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十九条 对在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成绩显著的;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责任制,无火灾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三)及时组织扑救火灾,为避免重大火灾发生,有显著贡献的;

(四)及时发现火险,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五)奋力灭火和救援,为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为抓获纵火犯罪嫌疑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七)研究、探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有效管理措施,做出突出成绩的;

(八)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第七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消防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

(二)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消防监督部门下达《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仍不整改的;

(三)对学校消防监督部门下达的《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防隐患情况告知书》《消防责任告知书》拒签、拒领的;

(四)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电热器具,不服从管理的;

(五)违规超负荷用电,不听劝阻继续使用的;

(六)动用明火未申报,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听劝阻的;

(七)在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部位和严禁烟火部位吸烟

听劝阻的;

(八)乱堆、乱放易燃可燃杂物,拒不清理的;

(九)违规实验、施工、举办活动不听劝阻,或不服从管理的;

(十)特殊岗位未持证上岗,未过相关培训进行危险性操作,拒不服从管理的;

(十一)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拒不改正的;

(十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不停止作业,不服从管理的;

(十三)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

(十四)损坏、挪用、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的;

(十五)拒绝和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十六)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重点部位安全员、各楼宇夜间巡查人员、实验室连续实验值守人员擅离职守的;

(十七)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八)发生火灾事故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及销毁、篡改档案资料的。

第七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教职工有本细则“第七十条” 行为未导致火灾事故的,所在校区消防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及经济处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和学校相应行政处分的同时,学校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一)直接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五百元经济处罚;

(二)直接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五百元经济处罚;

(三)直接财产损失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六千元的经济处罚;给直接责任人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千元经济处罚;

(四)直接财产损失二万元至十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千元经济处罚;

(五)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三千元经济处罚;

(六)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及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经济处罚;直接责任人受到拘留或刑事处罚及学校行政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的,不再承担经济处罚。学校、职能部门、火灾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接受公安机构的刑事处罚和上级部门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校内商业网点、建筑施工单位、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的外来人员,其消防处罚参照本细则七十、七十一条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在校学生有本细则“第七十条”行为,并因上述行为导致火灾发生的,消防监督部门要将火灾事故结论通报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所在单位要根据《吉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吉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相关学生管理规定,上报学生管理部门给予当事学生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