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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吉林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1 点击量:

吉林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1911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离岗创业条件与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岗创业主要是指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申请离岗创业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校工作满5全民事业编制人员。

(二)离岗创业期间从事的工作原则上应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

(三)离岗创业不能影响所在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现主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人员,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引进人才原则上不得离岗创业。

第四条  已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担任本科课程主讲的教师,在未完成该年度教学任务时,不得离岗创业。已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如选择离岗创业,应确保该年度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第五条 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在提出请求并按规定程序被免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申请离岗创业。

第六条 现从事军工项目人员涉密人员,离岗创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离岗创业的程序


第七条  符合离岗创业条件人员应向所在中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详细的离岗创业计划

第八条 中层单位根据自身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工作实际,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报学校教学、科研及科技成果转化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  经上述单位审批同意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代表学校与离岗创业人员、其所在中层单位及离岗创业所在单位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对于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特殊人员的离岗创业问题应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章 离岗创业人员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与离岗创业人员、其所在中层单位及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基本待遇职务评聘、年度考核、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归属、研究生培养、返回学校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离岗创业人员及其离岗创业所在单位申请,其所在中层单位同意,并报学校研究批准,可适当延长离岗创业时限延长时限不超过3,四方须另行签订延期协议。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期间,学校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但为其代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或个人每年年初向学校返还,缴费基数等具体事宜按照地方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学校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符合学校相关标准及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期间,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负责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到学校进行备案。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以吉林大学名义取得的业绩成果由学校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核算和奖励。

第十五条  离岗创业相关协议中,应约定好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并明确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应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六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所承担的科研基金项目等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离岗创业人员原则上应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可不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任务,对于其名下有学制内未毕业研究生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如时间和精力允许,有能力继续指导研究生的,也可继续指导研究生,但所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应属于职务成果,属名单位应为吉林大学,并可按相关规定领取科研奖励。离岗创业人员继续指导研究生,未能履行好职责出现事故的,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返回学校工作的,应当在离岗创业期满15个工作日内返回,其返校工作相关事宜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规定返回的离岗创业人员,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按照旷工对其予以处理,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申请提前返回学校工作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若违反协议约定事项,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对其予以处理。离岗创业期间,各相关方如就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学校为其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人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关系的,学校依法予以解除。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离岗创业期满返回学校人员,在学校原专业技术岗位予以聘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学校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及本办法的实际施行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