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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安全
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工作条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17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我院地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工作水平,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是地学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我院的硬件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验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与新技术,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院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创收工作,为学科发展和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中心要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完成仪器设备及实验物品的配置及管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中心各实验室应当及时了解科学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中心有关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和创收工作。积极开展与兄弟院校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隶属于学校和学院二级管理,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全院的实验室工作。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中心的上级管理机构,中心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管理实验中心工作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 检查督促各实验中心完成各项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

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中心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组织人员对实验教学效果和科研成果进行评估。

四、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 实验中心管理工作条例;实验中心各级岗位责任制;实验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使用及赔偿制度;实验中心安全防火制度等。

五、 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有关评估工作。

六、 主管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物资材料、实验用品的采购审批,提高其使用效率。

七、 协同院办教务部门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

八、 协同校人事部门,做好实验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九、 协同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管理实验室防火安全及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在学院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科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应建立起完整的实验教学体系,并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其中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具有专门实验技能的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教学辅助人员和技术工人、图书资料以及材料设备管理人员等。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计划,要纳入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中。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所设置的实验项目要求,以及学科发展方向和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的需要等统筹考虑。对人、财、物、实验用房和时间进度等作到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除积极向学校申请之外、还要采取自筹的办法,从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中心若有创收,也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加强开放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建设,以适应当前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工作环境管理,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对辐射、噪音、毒性、高尘、化学试剂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安全防火制度》,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所属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家具等的管理,按照《地球科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地球科学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赔偿办法》、《地球科学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地球科学学院关于安全防火规定》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要建立和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要按学校规定,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日志制度,对实验中心的各项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地填写各种报表。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全院实验室的总体发展水平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根据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实验管理条例即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地球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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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