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我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我院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必要物质条件。为确保实验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根据原高教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范》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教学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实验教学、科研等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包括家具)等。
第三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中心主任负责。由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安排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使用维护、调剂调拨、报损报废、事故处理、台帐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设备申购计划的制定及审批
第四条 各实验室每年根据教学发展的需要于上一年的12月份进行下一年度添置仪器设备的申报工作,逐项认真填报仪器设备计划申请表,中心领导签字,报学院审批。
第五条 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因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可根据科研经费的许可情况,随时填报仪器设备申请计划,中心主任预审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仪器设备计划一旦经院长办公会(或分管院长)批准,各实验室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填报仪器设备申请,说明原因,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实施。但金额一律不得超过原计划金额。
第七条 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应一式三份,申请部门、实验中心和审批部门各执一份,计划中应写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市场价格等。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经学院批准的设备总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心或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家具类、课桌椅类及办公设备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单件(套)五万元及以上,总额十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院会同使用部门、实行邀标或政府采购的方法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单件(套)十万元以上,总额三十万元及以上由主管院长主持院办公会审批,报大学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学院纪监审办,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法进行采购,投标单位需三家以上。
第十二条 不同使用单位的相同仪器设备,同批次采购时亦参照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各种渠道资金的仪器设备,单价在二千元以上、总额在五千元以上,参照八条至九条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采购部门应及时交给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使用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外包装是否完好;仪器设备是否完整、零配件、附件、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
第十五条 初步验收后,再对仪器进行试运行验收,使用部门应按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逐项检查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说明书规定指标。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报学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六条 试运行验收如无问题,使用单位应认真填写验收单,万元以上的设备应提供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设备交付使用手续。试运行验收如发现问题,采购部门应负责办理退货或调换等事宜,直至问题全部解决。
第五章 仪器设备常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仪器设备实行二级管理制度。中心处代表学院管理全院仪器设备的总台帐、调拨、报损、报废、维修管理等,并负责指导各实验室二级管理部门做好设备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主任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下设专(兼)职设备管理岗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的建帐、建卡、库存保管以及建立仪器设备使用规章制度工作等。
第十九条 各使用部门必须落实每件仪器设备的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根据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特点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
第二十条 每件仪器设备的各种技术资料必须妥善管理,不得遗失。使用单位要逐台建立设备档案,为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及报废处理提供依据。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出厂技术资料,从购置、使用、维修到报废等过程的记录和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所有仪器设备应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效性。固定资产应保证帐、物、卡一致;低值耐用品要保证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的管理方法见实验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一)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低值耐用品分类明细帐,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单价数量等进行增减登记。
(二)各使用单位的帐目应与中心帐目定期核对。在进行帐目交接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帐物清楚,接交人和中心领导都应在场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实验教学、科研正常使用仪器设备,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严格履行手续,领用者和保管员必须当面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型号、编号、零配件是否相符并做好登记。返还时要认真逐件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各单位或个人私自使用仪器的现象,帐目交接也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中心主任批准不得随意将学院外仪器带入实验室或库房,也不得将学院仪器带出院外,以免串换仪器或仪器零部件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六条 对可私用的物资(如摄像机、录放像机、照像机、计算机等)必须从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如确系工作需要必须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并由中心主任批准。用完后要及时交回,不得长期下放在使用人员手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带出用于公事或私事。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不得随意进行,不得自行拆卸改装和把零配件移做它用或私自将两台机器的零配件互相调换。如确实需要,必须按仪器设备管理权限范围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做好通风、通电、防火、防尘、防晒、防盗、防震、防止丢失细小零配件等工作,应对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和调试,保证随时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第二十九条 对于贵重或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学生操作前,教师应向学生讲清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操作中应始终认真指导,及时制止违规操作的现象。
第三十条 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提倡利用现有仪器设备为科研和社会进行科技服务,但事先应经学院批准。凡利用我院实验教学场地、仪器设备(含材料药品)等开设计划外实验项目均需事先报中心批准,不得自行安排(包括假期)。对外开展服务的收入,按学院有关创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心与学院将定期检查各实验室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状况,并按有关奖惩条例进行评比。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与报废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合理流动、资源共享,避免积压和浪费,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未投入使用但仍有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相关部门应说明情况,提出调拨申请,中心将作统一办理,调入所需部门或另行处理。对确系人为因素造成积压浪费者,中心与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调拨的办理
(一)各实验室应每年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现状。
(二)中心内各实验室之间的调拨,由中心主任批准。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及中心设备管理的帐目应及时做好调整工作。向院外调拨仪器设备,需经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依照吉林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保修期内由设备采购部门负责联系修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修理。
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过后,教学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一般性故障,各实验室使用人员应自行排除,自行排除有困难的应及时报设备管理员联系修理。
第三十七条 已过保修期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填写维修审批表,经中心主任签字后报大学设备处。由设备处在经费计划内组织安排维修。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开机。维修后,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将维修情况记入仪器设备卡片,以备查询。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负责对家具、课桌椅及办公设备的维修,由实验中心执行院拨维修专款内实施维修的应记录备案。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及办公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对于其它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十条 院内各单位之间的借用,由中心领导签字批准。院外或个人必须借用时,需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并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借用时,借用人必须填写“仪器借用登记薄”,不得打便条或口头承诺。
第四十二条 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当场验质,用完后及时校验归还。仪器设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长期占用不及时归还者,借用人将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借用期间,仪器出现丢失或损坏应立即上报,说明原因,不得掩盖事故。因借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依照第九章处理。
第四十四条 借用人调离单位或退休时,必须归还领用、借用的仪器,否则由管理人和有关领导负责出面追回或由其承担损失责任。
第九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由于各类原因造成仪器损毁者应立即报告,各使用单位应及时查明情况,书面汇报损毁原因。
第四十六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审批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器材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二)因仪器设备的自身缺陷或已达到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中发生的事故。
(三)由于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雷击等)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仪器损坏,除应对其进行教育外,还应酌情赔偿部分损失:
(一)违章操作,造成损失者。
(二)由于缺乏经验、技术不熟练或因偶尔疏忽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对仪器使用不严格要求、指导教师不认真指导学生而致使用人在操作中造成较大损失者;
(四)责任心不强、不注意保养、造成损失较大者;
(五)使用者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失,但能及时报告,并设法避免损失扩大且认错较好者;
(六)因工作借用仪器,在借用期内造成损失者;
(七)调离或退休人离职前,审批领导盲目签字或管理员不及时催还造成较大损失者。
第四十八条 对于不爱护国家财产、工作严重失职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者及隐匿、盗窃、抵换仪器设备者除对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赔偿依据价值进行,损失价值应实事求是如实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稀缺物资和可作私用的仪器设备(如照像机、摄影机、录放像机、计算机等)发生丢失、依照现行市场价格计价,不折旧。
(二)仪器设备按其损坏程度和使用年限折旧计算损失价值,年折旧率一般为10%。
(三)损失、丢失零配件者按零配件的价值计价。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者只计维修费。
第五十条 处理权限
(一)损失价值在500元以内者由中心按上述规定决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院备案。
(二)损失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
(三)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由学院和实验中心共同得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处理意见一经批准应立即执行。由中心领导通知赔偿人到学院财务交款。经通知未按期交纳者,将通知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地球科学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地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资源勘查实验教学中心
2016年0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