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聘用兼职教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等单位之间的学术、信息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的对外影响,充分发挥校外专家、优秀学者、杰出人才及社会名流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实现教师队伍的专兼结合、资源共享,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聘用条件。为保证学校兼职教授队伍的高质量、高水平,拟聘用的兼职教授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㈡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㈢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于部分对于学校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的高端人才,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㈣在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或职业领域中取得突出业绩,并与我校拟聘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家、学者;或与我校有较密切联系、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知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或学术造诣较高,能促进我校事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或具有较高的研究能力和水平,能为学校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专家型公职人员。
㈤ 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在聘期内能够保证有一定的在校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第三条 兼职教授的权利:
㈠兼职教授聘用单位定期向兼职教授通报学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进展。
㈡兼职教授可在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发展、规章制度建设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㈢学校为兼职教授在校工作期间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包括查阅图书资料、必要的实验条件等。
㈣学校可根据兼职教授的需要,为其在校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向原单位通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条 兼职教授的义务:
㈠指导、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发挥本人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的影响,为学校的发展及学科专业建设提供咨询,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㈡不定期为学校师生开设本学科及相关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介绍本学科的发展新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促进所在学科追踪其国际前沿,并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㈢与我校教师进行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积极为学校联系并促成科研、医疗或生产项目等,能参与学校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或研究中的相关工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以吉林大学教师的名义在高水平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㈣协助指导、培养学校青年教师,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
㈤积极为学校推荐并协助引进各类优秀人才。
㈥积极向海内外介绍、宣传学校,争取各种援助,推动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 聘用程序。
㈠单位申请。各单位按照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用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填写《吉林大学拟聘兼职教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遴选,提出初步聘请意见,对于知名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型公职人员的评议要形成书面报告,详细阐述聘请理由。《审批表》及聘请理由的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㈡学校审批。经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㈢颁发聘书。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统一制作由校长签发的兼职教授聘书,各单位自行举办聘用仪式。
第六条 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聘用单位提前一个月对兼职教授在聘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建议。学校将根据被聘人员的贡献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 兼职教授属学校非编制内人员,学校不支付薪酬,不享受编制内人员其他待遇,其来校交流的酬金及差旅费,原则上由聘用单位自筹。在聘用期间正式称谓是“吉林大学兼职教授”而非“吉林大学教授”。所聘任的教授职务和吉林大学兼职教授身份,只在聘用期限内有效。
第八条 兼职教授的聘用应纳入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其日常管理由聘用单位负责。兼职教授在聘用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学校将解除聘用关系,并由聘用单位通知本人。
第九条 兼职教授聘期内取得的知识产权,按照吉林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用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与所聘兼职教授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兼职教授,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聘请国外留学人员(中国籍)为我校兼职教授,应由单位负责人提名,聘用单位委托三位以上(含三位)教授级国内同行专家对提名人选的成果材料进行评审,经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学校审批。被聘用为兼职教授的国外留学人员若回(来)校长期工作,可聘为相同职务的专任教师,其任职资格时间从聘为兼职教授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临时聘请校外其他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干部、专家讲学、作报告或一般短期兼课等,不能聘为兼职教授职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聘请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专家、教授为我校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时,须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聘请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校发[2002]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