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新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中新聘人员是指新聘用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 引进人才;
(二) 调入人员;
(三)接收毕业生;
(四)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及其他按国家政策应当接收的人员。
第三条 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原则,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补充和调整,并依据“逢进必考”的要求,原则上所有新聘人员应通过考核、考试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聘用的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直接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其他各系列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资格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资格
(一)年龄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出站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5.本科毕业的,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
(二)学历
1.聘用教师。
(1)原则上应当聘用“海外博士”或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初始学历应为部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研究生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本、硕、博、博士后研究阶段经历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本校经历。
2.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至少有一段学习经历毕业于部属高等学校。
3.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聘用硕士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同时初始学历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护理系列原则上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每年度秋季学期前两周,各单位将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各单位编制、岗位及现有人员情况,制定各系列人员补充计划。
第八条 教师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补充计划,制定岗位条件,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考核。各单位教学委员会通过试讲方式对应聘人员的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各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应聘人员已取得的学术成果,并结合试讲情况,对应聘人员的综合水平做出评价。各用人单位应逐步引入科学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设计中,主要考虑教学、科研等因素,在科研评价中主要考虑论文、项目、专利等的权重。
(三)确定人选并公示。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经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四)学校审批。各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上报学校,由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办理手续。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入校手续,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以引进人才方式来校的新聘教师,其聘用程序按照《吉林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下达专职管理人员、辅导员人员补充计划后,由各用人单位制定具体岗位条件,由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各用人单位接受报名并成立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照一定比例上报推荐人选。
(三)资格考试。学校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进入面试。资格考试成绩不带入面试。
(四)面试。各用人单位组织面试,面试内容及形式由用人单位具体拟定。
(五)确定人选。各用人单位根据面试人员面试表现,经单位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选,上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六)学校公示。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公示招聘结果。公示期一般为7天。
(七)学校审批。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结合公示情况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八)办理手续。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专业技术及其他人员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补充计划,制定岗位条件,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考试。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要求组成相应的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内容由考核小组自行决定。
(三)确定人选并公示。各单位根据考试结果,经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处长办公会议)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四)学校审批。各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上报学校,由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对拟聘人员聘用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办理手续。批准聘用的人员到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与新聘教师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聘期结束考核合格的教师,学校可以继续聘用;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具体事宜按照《吉林大学新聘人员“短聘期”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两个聘期结束(首聘期、第二聘期均为三年),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晋升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继续聘用。
第十二条 学校对其他系列的新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签订聘用合同。首聘期三年,聘期结束考核优秀的,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考核合格的,学校继续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具体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两个聘期结束(首聘期、第二聘期均为三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附属医院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应按照各类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在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的指导下,由白求恩医学部制定不低于校本部各系列的用人条件,报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海外博士”的聘用工作,按照《吉林大学“引进海外博士计划”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海外(境外)学历、国内军事院校学历等特殊学历问题的审查,由学校学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特殊岗位及特殊情况,需引入评价机制(如通讯评议等),经第三方评价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各系列人员首个聘期内,不允许转岗聘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人员补充计划进行人员补充工作,不同编制类别和不同单位之间的人员补充计划不能挪用。
第十八条 拟聘用人员在未办理聘用手续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工作。如因提前安排工作出现问题的,由用人单位和拟聘用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程序进行人员补充工作,如出现违规用人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及拟聘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