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仪器设备账目与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仪器设备账目和账户管理,规范建账开户及账户调整等行为,明确并落实管理责任,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2]268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中层单位,以及仪器设备管理需要建账开户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账目与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目设置,建账开户,账户合并、拆分调整,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冻结、解冻,账户注销等。
第二章 原则与职能
第四条 仪器设备账目与账户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使用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统一建账、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仪器设备账目一级管理单位,承担学校仪器设备统一建账和整个账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学校各中层单位,以及仪器设备管理需要建账开户的其他单位,为学校仪器设备账目二级管理单位;通过申报、审核建账开户后,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作为学校仪器设备账目一级管理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须明确学校仪器设备一级管理员、管理科室和管理负责人。各二级管理单位,须明确本单位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员和管理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二级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内部结构,适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三级管理员。
第三章 账目设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账目可分类设置,学校设立总账,并依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教育部高教司编),设立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八类分类账目。同时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质量监督局和国标委编),也可设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两类分类账目。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账目可分级设置,学校设立一级账目,并依据学校中层等单位设置情况,设立二级账目。针对规模较大的中层单位,也可根据单位实际、结合其内部结构,设立三级账目。
第十条 依据学校中层等单位性质,仪器设备二、三级账目,可分为教学单位账目、科研机构账目、业务直属单位账目、党群部门账目、行政部门账目、行政直属单位账目、派出机构账目、其他部门账目等。教学单位仪器设备二、三级账目,还可依据所属学部情况进一步分为各学部账目和直属学院账目。
第十一条 依据学校中层等单位所处区域,仪器设备二、三级账目,还可分为各校区账目。
第四章 建账开户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中层等单位,均应通过申报、审核同意后,在学校仪器设备一级账目下,建立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二级账目并履行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建账开户,须有校发机构成立文件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等材料,方可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各中层等单位申报仪器设备管理建账开户时,须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账户开设申报单》。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履行签字手续、单位盖章后,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一级管理员,负责审核报送的“仪器设备管理账户开设申报单”相关信息内容,拟定拟建账户基本信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人员和负责人复核、审批。
第五章 账户合并、拆分调整
第十六条 由于学校机构变化,可依据校发机构调整文件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等材料,通过相关中层等单位申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对相关仪器设备管理二、三级账户进行合并、拆分等调整。
第十七条 相关中层等单位申报仪器设备管理账户调整时,须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账户合并调整申报单》或《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账户拆分调整申报单》,并后附原账户仪器设备明细和归属意见。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履行签字手续、单位盖章后,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原账户仪器设备归属意见不明确或不一致时,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不受理相关仪器设备管理账户调整申报,并组织相关方进行必要的协调商讨。仍不能明确归属意见或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原账户对应的中层等单位进行仪器设备账、物审计核查,并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一级管理员,负责审核报送的“仪器设备管理账户调整申报单”相关信息内容,拟定调整后的账户基本信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人员和负责人复核、审批。
第六章 账户信息修改
第二十条 由于单位相关信息变化,可依据相关校发文件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等材料,通过单位申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对相关仪器设备管理二、三级账户进行信息修改。
第二十一条 中层等单位申报仪器设备管理账户信息修改时,须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账户信息修改调整申报单》。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履行签字手续、单位盖章后,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一级管理员,负责审核报送的“仪器设备管理账户信息修改调整申报单”相关信息内容,拟定信息修改后的账户基本信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人员和负责人复核、审批。
第七章 账户冻结、解冻
第二十三条 因相关中层等单位管理不善、或账户及管理人员信息不能及时更新,严重影响该单位乃至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可冻结该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账户。因工作需要,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或依据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也可冻结相关中层等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账户。
第二十四条 冻结仪器设备管理账户时,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须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账户冻结审批单》,并后附相关材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人员复核、处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账户冻结问题解决后,账户对应中层等单位可依据相关证明等材料,履行仪器设备管理账户解冻申报手续。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账户解冻开通申报单》,并后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履行签字手续、单位盖章后,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一级管理员,负责审核报送的“仪器设备管理账户解冻开通申报单”相关信息内容,核对解冻开通后的账户基本信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人员复核、处长审批。
第八章 账户注销
第二十七条 由于学校机构调整相关中层等单位撤销,可依据校发机构调整文件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等材料,通过相关中层等单位申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对相关仪器设备管理二、三级账户进行注销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中层等单位申报仪器设备管理账户注销时,须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账户注销申报单》,并后附已通过调剂或处置清空的拟注销账户仪器设备明细单。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履行签字手续、单位盖章后,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拟注销仪器设备管理账户未清空的,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不受理相关仪器设备管理账户注销申报,并组织相关方进行必要的协调商讨。仍不能清空的,须通报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校领导,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原账户对应的中层等单位进行仪器设备账、物审计核查,并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一级管理员,负责审核报送的“仪器设备管理账户注销申报单”相关信息内容,核对拟注销账户基本信息,确认其是否清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人员复核、处长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